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於詢價及訂購前,請先詢問廠商是否為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且並至政府採購網查詢確認該廠商有無刊登拒絕往來廠商紀錄,在停權期間不得向該廠商採購,請查照轉知。—總務處 採購保管組
-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80811號函辦理(附件一)。
- 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使10萬元以下採購仍適用第103條之規定,另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為避免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成立契約,各單位應於契約成立前查察廠商有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另如於契約成立後發現廠商於契約成立前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請至「政府採購網首頁 >查詢服務 >廠商相關 >拒絕往來廠商https://web.pcc.gov.tw/vms/rvlm/rvlmPublicSearch/indexSearchRvlmPublic 」查詢。
- 另檢附近期尚未刊登採購公報之停權廠商名單及已刊登公報之本校曾來往廠商名單(附件二)。
- 如有疑義,請洽本組詢問(分機2310)。
聯絡人:許瑋芸
聯絡人Email:p0216@fy.edu.tw
聯絡人電話:07-7811151(分機2310)
聯絡人傳真:782-4732
瀏覽次數: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