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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同意表
建立新帳戶,填寫資料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請確實詳閱內容。
請詳細閱讀以下 輔英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個資規定辦法
學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為個資法),敬請詳細審閱輔英科技大學(以下稱為本校)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學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倘若學員未滿20歲,下列內容請併向學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輔英科技大學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作為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之推廣業務資料管理及各項行政業務目的範圍之用途,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進行下列目的之個人資料蒐集: 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6存款與匯款、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17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118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158學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以紙本報名資料表、網站及當事人所提出之各類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及其佐證資料向台端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個人資料如有異動,請主動檢附相關證明申請補充或更新,以維持資料之正確性及相關權益。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校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有: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12身體描述、C021家庭情形、C035休閒活動及興趣、C038職業、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7學員應考人紀錄、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C064工作經驗、C065工作紀錄、C066健康與安全紀錄、C070工作管理與細節、C088保險細節、C111健康紀錄。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除法令或教育部另行規定有關作業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依本校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限。 (2) 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3) 對象:本校經辦業務相關人員、公務機關及委任其處理相關事務之必要第三人(機關、團體)。 (4) 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六、學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有不足、不實或有誤者,致使本校因無法進行必要行政作業程序而造成台端權益受損情事時,應自負責任。 七、學員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以畫面、傳真等方式與推廣教育中心聯絡(E-mail eec@fy.edu.tw;TEL 07-7811151#6810、2410;FAX 07-7814342),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八、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學員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管另有要求外,若學員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但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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